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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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分类(一)地质防治水工程:包括探放水工程、采掘工作面防排水工程、地质和水文钻场及钻孔、各类水仓等。(二)“一通三防”工程:包括瓦斯抽排巷、瓦斯抽排泵站、钻场、钻孔、瓦斯抽排及防灭火管路、避难胴室、封闭墙、防火喷浆、风门及其它通风安全设施等。(三)机电安装工程:包括工作面以外出煤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矿井的提升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变电所安装工程、充电房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水平水仓设备安装工程。(四)井巷单位工程:包括井筒、巷道、胴室、深孔注浆等。(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六)地面施工工程:包括塌陷工程的水系、道路、铁路、煤场、供电线路、水沟清理、层

2、面防水、围墙等土建工程等。二、质量过程控制监管部门负责人划分(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科负责,责任人:地测科科长;分管矿领导:地测副总。(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防办负责,责任人:通防办主任;分管矿领导:通风副总。(三)机电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四)井巷单位工程:由总工办、生产办、安监处、地测科负责,责任人:总工办主任、总工办副主任、生产办主任、生产办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地测科科长、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监处科长(总工办负责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生产办负责修护及零星工程验收,地测科负责中腰线管理,安监处负责日常小班质量管理);分管矿领导:分管

3、副总、分管矿长。(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六)基建及地面施工工程由总工办负责,责任人:总工办负责土建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总会计师、分管副总。三、各类工程开(复)工、竣(停)工验收的参加单位(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机电办、通防办、通风区、抽排区、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三)机电安装工程: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经营办、生

4、产办、机电办、通防办、通风区、抽排区、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四)井巷单位工程:由分管矿长、分管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经营办、生产办、机电办、通防办、质标办、运输区、通风区、抽排区、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由分管矿长、分管副总负责组织设备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机电办、通防办、通风区、抽排区、运输区、支护区、参与施工各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六)巷修等零星修护工程由巷修区负责组织经营办、质标办、总工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七)基建及地面施工工程由总工办土建组负责组织土地办、地测科、驻矿安监处

5、、生产办、机电办、运输区、经营办、运销科、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四、各类单位工程开(复)工验收的程序和办法(一)单位工程开(复)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主管部门递交“单位工程开(复)工报告”,由分管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验收现场会,经验收具备开(复)工条件并签订“单位工程开(复)工报告”后方可开(复)工。(二)井下单位工程开(复)工统一由生产办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现场会,基建及地面施工工程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需要矿领导现场平衡工作时,由组织单位通知分管矿领导参加现场会。(三)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施工现场开(复)工前主要系统必须完善,存在隐患(如“掘

6、进、巷修工程通风系统不完善”、“回采工程的抽采、瓦斯监控、防排水、一通三防、运输等系统设施不完善”、“施工前相关准备工作不到位或不充分”等)不得开(复)工,在系统未完善前不得签批“单位工程开(复)工报告”,否则将追究签字人的责任。五、竣(停)工工程验收程序和办法(一)严格执行“一工程一验收”制度。合格工程以签订的“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无竣工验收报告或职能部门签字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工程结算。(二)单项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天内向分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分管职能部门组织召集各相关单位人员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进行验收,并由地测科现场收尺上图。工程结束后未提交申请的,当月工程不予结算。

7、(三)对于主体工程已完工而附件工程未完成或附件工程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工程亦不予结算。(四)对于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工程结算,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工程合格后再给予工程结算,并由主要监管单位组织追查处理。(五)附件工程不合格的,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不影响使用或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影响使用的,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按附件工程量扣除工程款,并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o元)。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满足不了使用要求的,扣除主体工程款的20%,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附件工程合格。(六)各种胴室要逐一进行验收,且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测科测量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所有胴室施工必须有设计或设计变更报告及施工

8、措施,否则不予验收并追查处理。胴室完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及测量人员审查后签字,可不再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七)竣工验收时,因现场存在问题或附件工程未完成等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罚施工单位5000元,罚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各500元,待问题处理后再由施工单位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加倍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因工程质量问题或未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等原因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结算工程量。(八)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生产办负责组织总工办、质标办、经营办、机电办、通防办等相关单位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所涉及的单位必须安排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旷会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

9、并通报批评。(九)对于合格工程,现场签定竣工验收记录,各与会人员不得拒签,旷会单位不得以未参加竣工验收现场会为由拒签竣工验收记录,否则罚旷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并通报批评。(十)所有质量合格,予以验收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签字齐全的竣工验收记录发放给各相关单位,竣工验收记录不齐全,不得私自给施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十一)单项工程未完工,按月度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和当月工程进度结算;当月(旬)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为不合格的部分工程不予结算,直至整改合格后再给予结算。(十二)单项工程未完工需要停工的,由生产办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召开停工现场会进行验收,并由地测科现场收尺上图。遗留问题根据矿领导要求现场平

10、衡、落实。(十三)单项工程未完工需要移交其他队伍施工的,由分管职能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人员召开工程移交现场会(分管矿领导参加),剩余工作量和遗留问题由分管矿领导平衡解决,需要扣除原施工单位工程量和补给新施工单位工作量时,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经分管矿领导签批,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六、工程竣(停)工验收记录管理(一)地质防治水工程、井巷单位工程、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及巷修等零星修护工程的竣(停)工验收记录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发放给驻矿安监处、经营办、总工办、生产办、机电办、通防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一)机电安装工程竣(停)工验收记录由机电办负责发放给驻矿安监处、经营办、总工办、生产办

11、、通防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三)“一通三防”工程竣(停)工验收记录由通防办负责发放给驻矿安监处、经营办、总工办、生产办、机电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四)主体工程需办理资料存档的的必须由档案室签字确认已存档,经营办方可结算工程量(款)。(五)经营办对无竣工验收记录的完工工程不得结算工程量(款)。七、关于工程量验收的相关要求工程量验收管理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依据。为规范工程量验收管理,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特对工程量验收要求如下:(一)各职能部门负责各专业的工程验收,地测科负责用测点控制全矿采、掘、开回采进度与进尺,

12、每旬进行核对。(二)巷修及零星修护由巷修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工作量,参加验收与审核人员必须具备资质(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零星工作量由质标办负责验收,无竣工报告一律不予验收。(三)由地测科负责掘进进尺和巷修进度的校核。采煤工作面进度及产量的验收与校核均由地测科负责。凡发现虚报进尺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500元/次,责任单位5000元/次。(五)基建日常进尺验收由地测科、质标办负责,并与矿同步验收、上报。(六)每月上报公司的采掘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负责。(七)地面外协、土建、改扩建工程由总工办土建负责,井下外协工程由巷修区、东风井项目部负责验收;地测(水文)孔工程量由地测科负

13、责验收;煤体注水孔、瓦斯抽采孔施工到位后,钻孔施工单位联系现场安监员、测气员共同对钻孔进行起钻验收并作为结算工程量依据;采掘防突孔施工到位后,钻孔施工单位联系现场防突员、安监员、测气员共同对钻孔进行起钻验收并作为结算工程量依据。(八)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无措施施工工程不予验收工程量,并且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九)各单位施工工程必须及时编号,认真建立工程档案。(十)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第四款的规定。工程完工,但无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工程量。(十一)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对旬检、工程质量验收进行全面监督。(十二)各单位工程旬检或竣工验收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工程量,并责令整改。整改后经复查合格,方可结算工程量,各专业主管是工程签证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上报经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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