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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维护 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农村供 水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印台区境 内为各村群众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第三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 任,区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 任。区水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 定,按照行业规范,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负 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2、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是全区跨镇(街道)及联村供 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单村(组)农村供 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好单村(组)农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实施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在每个行政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立村级饮水 安全工程管理员,负责所在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 区水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 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投劳折资 和社会投资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鼓励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农村供水事业。第六
3、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村供水工 程中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附属设施及入户工程 的建设。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 用地,统一纳入项目所在镇(街道)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 排;涉及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 全区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区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第 三方检测等服务单位,应当具备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十条 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由区生态环境分局
4、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严格按照市印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在划定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 止开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活动;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在 保护区域界线顶点处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保护 范围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堆放废 渣、垃圾,不得设立对水质有影响的装置或设施,不得使 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污染该段水域水质 的活动。地下水水源:严格按照市印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在划定的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 内,不得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 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 所、渗水坑、
5、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它破 坏深层土层的活动。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 池、泵站等外围30米的保护区范围为供水单位生产区的卫 生防护区,应设置明显防护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 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 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进行绿化美化。农村供 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植树和 堆放物料、垃圾等。新建建筑红线、铁路坡角、构筑物、 高压电杆支座应与供水管道距离不得少于5米。第十二条 根据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在公共 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放炮采石、开沟
6、挖渠、挖砂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它破坏水源的活动。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水利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实地核查同意后,在30日内办理工程产权 登记和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责任人。根据投资建设的不同主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模式主 要分为以下四种:(一)以国家投资建设的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和联 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镇(街道)跨村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 程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权归市印台区水 利建设开发公司所有。以国家投资的区域内单村(组)集中供 水工程,主体工程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权归镇(街道)所有。(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建
7、设的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 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镇(街道)跨村的单村供水工程,主 体工程固定资产所有权按照投资额确定所有权归属,经营 管理权归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所有。以国家投资为 主建设的区域内单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固定资产 所有权按照出资确定所有权归属,经营管理权归镇(街道)所 有,或交由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经营管理。(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浅井、水窖), 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按照“自建、自 管、自有、自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四)由村集体、企业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 程,出资人为产权所有者,严格按照行业要求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
8、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优先保证 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在确保满足供水需求 的情况下,可统筹兼顾其他用水。第十五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单 位如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应按投资比例上缴区级财政 专户,作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供水运行管理单 位要接受区水务、财政、应急、卫健、环保、公安、市场 监管等部门及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 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征得区水务部门同意。对农村 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及改建、迁建的费用由该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
9、 度,规范管理行为,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养护,确保正常供 水。第十九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所供水质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o水量、水压应符合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标准。设施发生故 障,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发生故障2小时内组织抢修并 进行报备,及时告知用水户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供水时 间。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应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 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 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户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 水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 规定执行。交纳的水费主要用于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工资、 电费、药剂费、管
10、理费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集 体、个体供水水价参照当地国有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供 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或拒交的,供水 运行管理单位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水费催交通知单,用 水户收到水费催交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 水户的供水。欠费用水户交清水费后,供水运行管理单位 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二十二条 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进 行处置,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农 村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供水管网上开口
11、接水;不得擅 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用水户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 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供水水源变 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的记 录、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区卫 健部门负责加强对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测,定期对水质进行 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第五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 养护基金来源主要由区级财政专项预算补助、水费提取、 工程运行管理承包费组成。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价格补贴、管理人 员补助、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维修
12、养护。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作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 养护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 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养护基金 的使用根据区财政颁发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按照360万元/年的标准由 财政补助。第二十八条使用维修养护基金时,由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及预算投资数 额,由区级专管机构报区水务局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运行管理 单位业务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 运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降低运行成 本,提高工程效益。第三十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每年 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 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 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 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