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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 一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 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 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早计里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2、量。存货成本包括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 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 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 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 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 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 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下列费用应
3、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 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 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X(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 出。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5号一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和企业会计
4、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 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 货成本。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 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 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 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 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 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
5、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 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 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 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 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 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
6、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 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 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 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 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 期损益。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 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披露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 信息:(-)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 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 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