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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核算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 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 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 金流入。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 货。(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2、号一生物资产。(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七K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 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 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3、。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 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 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 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 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 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 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 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
4、现的 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 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 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第八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 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
5、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 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 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 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 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第九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 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选择恰当
6、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第十条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 生的现金流出)0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 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 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 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 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
7、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一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 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 况进行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 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 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 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 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 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 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
8、或者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第十二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 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 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 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 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 预算或
9、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 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第十三条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 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 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 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 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 折现率。第十四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 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 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 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10、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 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 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 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 值力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 转回。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第十八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 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
11、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 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 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 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 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 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 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 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 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
12、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 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第十九条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 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 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 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 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在处置时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 复负债等该
13、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 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第二十条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 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 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 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 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 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 需要确认减
14、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 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 部资产部分。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 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 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 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 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 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 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 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
15、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 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处理。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 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 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 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 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 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 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 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 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 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 重进行分摊。第六章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