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优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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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优待一、什么是优待工作?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 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 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二、什么是医疗优待?(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规定缴费。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 付的部分。(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单位解

2、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 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三、什么是教育优待?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 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一)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 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 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 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

3、20分投档。(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 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 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 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 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 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

4、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 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四、什么是定期定量补助?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 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五、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 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六、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 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 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七、申请

5、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 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 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八、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程序是什么?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等级。具体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的经 过和残情等情况;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 事务局(原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意见,连同本 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

6、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 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为民政部门)审查。(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为民政部门)经审查上报材料,认为具备评残资格 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 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四)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原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合格的,通知本人 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符合评残 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 伤残等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审 查。(五

7、)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 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 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 印章,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连同有关材料逐级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 部门)。九、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 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 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 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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