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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制度。第一条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第二条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内建设项目须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
2、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除位于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新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四条严格控制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第五条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第七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
3、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本清单执行后,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废止。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作为管控细则的附录十。随着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稳步实施,我市组织对负面清单(20
4、20年版)进行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3年版)。二、起草过程一是充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问卷、专题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对负面清单的修订意见,并借鉴山东、浙江、江苏、河南等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经验,形成负面清单(2023年版)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负面清单(2023年版)共两轮书面征求了大运河沿线7个区、市有关部门共17家单位意见,其中,16家单位反馈无意见,西青区政府提出1条意见,未采纳,经协商,达成一致。三是通过专家评审。2月27日,组织环保、规划、文物领域的五位专家,
5、对负面清单(2023年版)开展专家评审并得到专家组原则同意。充分吸纳专家意见,形成报审稿。四是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6月30日,我市召开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负面清单(2023年版)。三、主要内容负面清单(2023年版)共7条。1 .严守“保护底线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首要位置,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生态空间管控的要求。2 .优化“产业准入”。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3 .限制“环境准入”。核心监控区内建设项目须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除位于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新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4 .管好“空间准入”。严格控制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