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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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1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和出入金等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

2、存管银行进行管理,交易所、存管银行及其有关业务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经纪机构、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参与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保证金存管业务,按照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3、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三)符合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符合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要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具备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且最近3年系统运行稳定。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六)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发生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4、七)有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中,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且交易所结算专柜人员应当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中管理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八)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达到IOO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

5、本净额在IOOO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境内分支机构600个以上。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不适用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不适用第五条第二款第(-)项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境外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本净额在1000亿元人

6、民币以上;或者其总资产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本净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母公司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资本净额在IoOO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三)应当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能确保实时、高效完成资金划拨,且其或者其控股母公司在一个及以上全球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预审材料:(一)申请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申请表、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分支机构

7、、营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三)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出现技术通讯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相关应急处理预案;(四)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职责规定以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履历;(五)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应当提供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最新企业年度报告;(七)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承诺书;(八)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九)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十)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

8、评价报告;(十一)企业法人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十二)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交易所对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交易所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技术、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通过监控中心存管业务数据报送系统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二)与期货公司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的报告;(三)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立情况说明,包括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设施、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9、履历、相关人员的中国期货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交易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系统测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个工作日后,交易所书面通知经核准具有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获得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资格3日内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存管银行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应当就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与交易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存管银行的权利:(-)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

10、户;(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等主体的存款;(三)了解会员等主体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存管银行的义务:(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经纪机构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并按规定及时完成期货交易相关结售汇;(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本所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及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五)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

11、的监管措施;(七)保守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第四章业务要求第十四条存管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距离范围内,分支机构内应当设置期货业务专柜。第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交易所指定分支机构的业务稳定和人员稳定,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I,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流程及交易所关于期货保证金存管等结算业务的规则和要求。第十六条根据交易所申请,存管银行应当为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当体现业务性质。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为会员办理开立、变更或者注销

12、专用资金账户业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外客户开立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第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对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交易所和会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为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安全、准确、迅捷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划转服务。第二十条存管银

13、行应当早于交易所开市前30分钟开始当日营业。交易闭市后,期货结算时间确需延迟的,存管银行应当相应延迟其营业时间。第二十一条当有款项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时,存管银行应当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交易所账户,并实时通知交易所。第二十二条存管银行按照交易所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存管银行在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应实时将资金汇划至交易所指定的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存管银行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及时到达交易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在当日下午4时前到达交易

14、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三)存管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的方式,提高资金划拨效率。第二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每日按照以下规定与交易所进行专用结算账户账务核对:(一)每日结算资金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或应交易所的需要随时对账;(二)按照交易所的查询要求,提供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存管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三)在结算业务发生后当日,存管银行应当将交易所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达交易所;(四)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对账单。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1

15、交易日的账户余额、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不得限制会员公司出入金;为测试保证金存款的安全性,交易所可随时对存管的保证金进行跨行调拨。第二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交易所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利息。第二十八条当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应交易所申请,存管银行必须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不得协助会员在期货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交易所债务。第三十条存管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进行非法冻结、扣划;如有其他单位拟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时,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第五章技术要求第三十一条存管银行应按照交易所相关资金划转系统接口规范完成资金划转系统建设,通过交易所的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满足交易所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三十二条存管银行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应当能够支持会员系统多点接入,满足会员银期转账系统灾备和冗余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存管银行负责申请与交易所的主备通讯链路,相关网络参数由交易所统一分配。第三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将资金划转系统纳入技术系统的统一运维管理流程,对资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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