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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受理材料清单(其他权力)事项申报材料法律法规依据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须要提交的材料1招标人证明(机关任命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法人授权托付书、托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
2、条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相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八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九部委局令第23号修改)第九条(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九部委局令第23号修
3、改)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实施)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己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H起施行)。2可研(或核准)批复3招标事项核准看法表(仅适用于需发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4企业固定资产备案表、备案通知(企业供应)5银行
4、资信证明或者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6土地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7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股权结构表(社会投资依法必需邀请招标的项目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需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
5、,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8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其次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6、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格证(含中心投资代理资格)、法人授权托付书、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第676号修改)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托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2016年第32号修改)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担当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担当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担当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次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中心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方法(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2015年第26
8、号修改)第七条中心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全部中心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心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心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实施看法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二十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看法(建市201261号)第五点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方法(试行)
9、的通知(琼建招2015218号)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事宜时,应出示代理机构信用手册。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出示个人的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或上岗证。第十五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应依据附件三“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标准”,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及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依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记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招标代理信用系统。不良行为情节严峻的,可赐予通报,并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10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隶属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房地产项目供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0、24号,自2015年5月4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60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担当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担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担当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看法(琼府(2015)93号)(十六)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担当开
11、发规模。在2013年11月1日前已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并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60号)之前的标准执行。2013年11月1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全资或控股隶属关系的,可由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出具对开发项目供应人员、技术支持,对开发项目质量平安负责的承诺函,按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的资质等级标准开发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勘察设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八部委令
12、第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九部委局令23号修改)第九条(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住建部令2017年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意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状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12规划证(施工监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
13、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三)有满意施工招标须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13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监理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九部委局令第23号修改)第八条(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14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招标清单限制价成果文件、造价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注册造价师证书(施工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14、613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第676号修改)其次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管理方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2016年第32号修改)第四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第十九条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乙级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
15、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激励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次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担当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评标结束后须要提交的材料15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