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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委托书委托行政权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认定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受委托行政机关在本地区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认定”。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一)向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目录,纸质或电子版文档。当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行政机关。(二)向受委托
2、行政机关提供办事指南,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对实施该项行政权力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向受委托行政机关追究因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四)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予以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五)在本部门网站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的行政权力内容予以公告。(六)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对象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依法做出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抄送受委托行政机关。(七)负责解释委托权限的范围。二、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受委托权限内,以黑龙江省水利厅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不
3、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二)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三)受委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四)因行使委托行政权力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委托行政机关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共同开展复议和诉讼相关工作。(五)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委托行政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备。(六)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七)将委托行政权
4、力办理情况(包括对承诺制审批对象的核查情况)动态报送委托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指导。三、委托行政权力期限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自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后生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行政权力的,从其规定。四、委托行政权力终止(一)委托行政权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明确禁止权力委托的。(二)印发的省政府决定停止委托省级行政权力的。五、需说明事项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六、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各执一份,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