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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0361002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000120361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0361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036100201】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2、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5 .实施依据(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H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3、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2)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3)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4、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
5、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5)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6)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7、罚款。7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政府(由渔业部门承办)8 .审批层级:市级/隶属9 .行使层级:市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市级/隶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15 .要素统一情况: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源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2)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
8、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9、: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4 .许可证件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农业农村部加强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将水域滩涂养殖证执行情况报农业农村部2.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系统的功能3.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动态了解各地证书的核发情况。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
11、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3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提供以下材料:养殖证申请表、水域、滩涂承包合同。4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1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H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
13、书面通知申请人。(3)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
14、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2.3.4.5.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
15、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H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
16、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