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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2、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法定、程序正当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彳亍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公正、公开及过罚相当及综合裁
3、量等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基本规则第六条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处罚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中间值为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的平均值。(二)处罚为一定金额的倍
4、数罚款,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中间值为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的平均值。(三)处罚为一定期限的,以3个月为一档次进行划分。第七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当事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及医保基金前,主动退回的,认定为及时改正和主动消除或减轻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及医保基金后,拒不退回的,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当事
5、人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且拒不改正的,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6、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7、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
8、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副氐限度以下作出。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第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9、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说明行政处罚决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第十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
10、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或案审会;(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四)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五)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六)行政处罚结果公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
11、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12、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实施细则1 .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下、主动退回损
13、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约谈有关负责人。2 .减轻处罚: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3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 .一般处罚: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5 .从重处罚: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的罚款。二、依据医
14、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
15、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实施细则2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并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应当不予处罚,约谈有关负责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约谈有关负责人。3 .减轻处罚: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4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相应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5 .一般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相应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上2%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6 .从重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相应医保基金支付额2%以上,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