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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人武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XX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XX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X司联2016)10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征兵组织领导。成立XX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征兵工作。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区人武部为主,宣传、
2、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兵期间,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抽调1名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人武部。区征兵办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XX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各街镇要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二、强化征兵目标责任。要把高质量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逐级抓好落实。对不能完成年度征兵任
3、务、出现廉洁征兵问题或退兵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党管武装考核、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征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先调离征兵工作岗位,再由所在单位依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责任退兵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地方纪检部门。三、完善征兵宣传机制。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构建拓展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宣传网络。把征兵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中专、职高、技
4、校)、初中和小学的国防教育课程;纳入中学、高校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区人武部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成立国防教育讲师团,开展国防教育巡回宣讲活动。每年5月份第二周为全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份为全区“征兵宣传月”,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四、拓展征兵宣传渠道。要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属地宣传资源,以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以征兵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楼宇、进家庭。年度征兵工作期间,“今日XX”“掌上XX”等媒体平台要及时报道征兵工作最新动态,刊(播)出
5、征兵公益广告、征兵宣传标语等;区政府网、人才网和校园网要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工作流程和最新政策法规,设置“全国征兵网”跳转链接;鼓励媒体运营商要主动推送和播放征兵公益广告。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并纳入国防教育考评体系。五、营造参军光荣氛围。街镇人民武装部要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报送立功喜报,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普遍开展军营开放日、典型事迹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举办大学生征兵工作启动仪式,掀起大学生参军热潮。“八一”建军节前后,在“今日XX”设立“八一光荣榜”,公布上一年度立功受奖的XX籍(含XX入伍非XX籍)现役官兵名
6、单;“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街镇、村居(社区)要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和困难退役士兵家庭。六、设立专项征兵经费。街镇专项征兵经费由区财政在街镇工作经费中调整单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列支:征集任务5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不少于6万元,5人(含)以上的单位按照每人不少于L2万元的经费予以保障。专项征兵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考核。对高校兵役征集进行补助,由区征兵办统计核准当年在XX征集入伍的辖区高校大学生数量,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于次年6月底前以兵役征集费的形式补助辖区高校,专项用于高校征兵工作。设立新兵走访慰问金,结合回访工作,按照普通地区500元/人,新疆、西藏IOOo元/人的
7、标准对新兵进行走访慰问,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具体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落实。七、落实征兵工作奖惩。为进一步提高各街镇、村居(社区)和征兵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根据工作实绩对征兵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街镇年度征兵奖惩标准为每超额完成1名兵员任务奖励L5万元,每少完成1名兵员任务处罚2万元,根据区征兵办核准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由区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街镇经费预算中予以增拨或削减。街镇可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视情对完成任务好的村居(社区)和个人予以奖励。八、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凡在XX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
8、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学生同等于大专、本科院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均由区政府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按XX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落实,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毕业班生)和重点本科大学生奖励金标准按XX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落实。区征兵办会同教育部门核准发放人员名单,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含)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直招为士官的,享受上述同等待遇。九、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2016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2.5倍
9、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26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Hll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L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
10、证明,区征兵办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十、落实个人立功受奖奖励。为积极鼓励XX籍现役军人爱军精武作奉献、奋勇争先立新功,充分彰显军人职业的尊崇感、荣誉感,区政府对立功受奖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被授予军队战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个人分别奖励IOOOO元、6000元、2000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获得嘉奖的个人奖励500元。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奖励由区人武部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名单,区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所在街镇、村社相关工作人员对立功受奖人员家庭进行
11、走访慰问,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金;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获得嘉奖的奖励由街镇组织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十一、加大军属优待力度。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镇财政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享受每年一次体检补助,标准在200元至IoOO元,具体标准由各街镇根据实际确定,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o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区征兵办提供义务兵名单及领取人相关信息,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十二、优惠招考录用政策。向社会招考街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时,根据
12、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或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招考。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时,每年至少安排3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招聘录用从XX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大学生,含XX入伍的非XX籍大学生退役士兵,下同)。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一般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含XX入伍的非XX籍退役士兵,下同)。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均计入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
13、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退出现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退役土兵,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十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应建立专门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十五、加大兵役登记检查
14、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境)、招工,以及辖区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应当查验适龄青年公民兵役证,凡公民兵役证不全或无法出具的,须到户籍所辖地或大学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并补办公民兵役证。十六、加大兵役执法力度。依据兵役法和XX省征兵工作条例,区政府对逃避服兵役的个人和拒不完成征兵任务、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由区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区征兵办负责具体办理,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并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