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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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文物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及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应依据区文物行政部

2、门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应遵守导则中相关文物修缮原则,以较多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文物本体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有艺术价值和有特殊工艺的建筑构件不得改变。其内部可根据使用单位的利用需求,允许适当改变。修缮后的文物建筑,不得长期闲置。应积极纳入当地经济文化发展中,更好地服务当地居民。第四条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细则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

3、、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第五条承担我区上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分别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三级资质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中可适当吸纳当地工匠参与,鼓励和支持相关地方成立乡土建筑保护工程队,以逐步提高我区文物保护工程的本土化水平。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4、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具体招投标事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除保养维护工程和抢险加固工程外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包括三个阶段:立项、设计与审批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工程终结阶段。第八条针对活化利用项目为“公共服务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将所需经费拨付至各街道。针对活化利用项目为“文化产业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养维护工程费用由文物活化利用使用单位承担。第九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业务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

5、需接受财政、审计、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立项、设计与审批.第十条立项、设计与审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立项申报与审批,勘察设计方案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批。第十一条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修缮的,由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准备修缮工程立项申报材料,报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类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第十三条保护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文物产权人或使用人及区文物主管部

6、门名称;(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五)市政、安防、防雷等配套设施初步分析;第十四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文物保护工程,每年10月份前对当年拟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进行汇总后,统一打包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三)工程设计概算;(四)其他与保护工程相关的资料。.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将勘

7、察和方案设计文件报送至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专家需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并签字确认。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一)施工图;(二)设计说明书;(三)施工图预算;(四)其他相关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送至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实施。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八条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监理和造价跟踪审计。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并不得

8、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工程造价审计制。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当具备行业资质,不得与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文物活化利用运营主体、文物产权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9、;(五)提交竣工材料。竣工材料包括:申请验收的请示、文物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单、竣工报告(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修缮后文物建筑整体面貌及修复部位的照片、竣工图纸、初审时的专家意见。(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由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文件,由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

10、场商榷,并将最终商洽结果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已经过专家论证,需变更的为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视文物保护工程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处理解决。第四章工程终结,第二十五条工程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按照工程规模大小,一般保护工程(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初步验收;重大保护工程(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实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第二十七条一般保护工程竣工后,由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文物产

11、权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将验收结论、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竣工材料报送至区文物行政部门。对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将初验结论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文物行政部门后,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形成最终验收结论。,第二十八条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文物所在街道办事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所有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行政、技术、财务文件等立卷存档。第五章监督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文物产权人或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

12、责令其停工;(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施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三)出让、转借、涂改施工资格证书或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复检的,责令停止施工;(四)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五)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第三十条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我区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文物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附件:文物保护工程流程图文物保护工程流程图立项、设计与审批阶段 Teil工程终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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