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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古树名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迁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确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本办法所称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是指被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第四条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古树名木迁移申请书;(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的位置(平面图)、现状照片、生长状况调查报告等文件;(三)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和当地居民
2、意见;(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纸质文件、电子证照或项目文件编码等);(五)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六)迁移与保护方案。包括:迁移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五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情况。第五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当征求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古树名木迁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
3、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经批准的古树名木应当就近迁移,迁入地应当适宜古树名木生长,具备条件的应当迁入绿地内。除必须截干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应当采取全冠移植技术,最大限度保持古树名木原有景观生态效果。第八条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委托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迁移与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管养措施。第九条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批准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一)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迁移后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跨区迁移古树名木的,由迁移后属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迁移后属市管绿地、市属公园(林场)古树名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第十条古树名木迁移完成后,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更新古树名木档案。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