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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天然气输气管道巡护情况报备制度为提升我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常态化水平,加大管道巡护力度,提高管道巡护质量,进一步形成政企联动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管道巡护情况报备制度。一、已经建成或通气的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组建专门的巡护队伍,对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相关管道企业应于管道验收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巡护制度、巡护队伍人员名单、巡护人员培训情况及巡护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区发改局报备。二、在巡护人员上岗工作之前,应通过培训使其掌握管道保护工作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情况,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方式。在巡护人发生变动时,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向区发改局报备更新人员
2、名单、新上岗人员培训情况。三、管道巡护队伍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巡护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巡护人员遇到未经审批并可能对管道安全造成影响的第三方施工,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将情况上报。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管道企业应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报告,同时要掌握相关情况,积极与第三方单位进行沟通,确保第一时间得到处置。四、各管道企业巡护人员应积极配合我区开展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报备。五、各管道企业于每月25日之前填写XX区天然气管道巡护情况报备表向区发改局报备当月管道巡护情况。六、管道企业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天然气管道巡护及报备工作的,由区发改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附件:XX区天然气管道巡护情况报备表附件XX区天然气管道巡护情况报备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巡护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巡护中发现的问题处置情况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