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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专家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专家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重大项目招引过程中的“智囊”作用,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流程是指区投促中心通过与大学院校及科研机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合作协议,由中介机构根据需求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全区重大招商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第三条根据我区产业定位和发展发现,重点设立临港工业、滨海旅游、港口商贸、现代渔业等四大产业项目专家库名单。针对所申请的评估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专家名单,经区投促中心审核后,参
2、与咨询评估工作。第四条适用范围:拟在XX区范围内投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现代渔业项目放宽至IOOo万元以上)的临港工业、滨海旅游、港口商贸、现代渔业等产业项目;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第五条中介专家的主要职责:对拟招引的重大项目,从产业前景、行业准入、入驻条件、优惠政策、社会风险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动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多方面研究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任务。第六条中介专家选定。由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产业类型和专业需要从中介专家库名单中抽取咨询评估专家,经区投促中心审核后确定。一般抽取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
3、复杂敏感的重大项目,人数不少于5人,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介专家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资料。第七条中介咨询评估组织形式。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说明书,由区投促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与中介专家开展项目评估,一般以会议评审形式实施,与会中介专家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采取网络评审形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明确提出函复时间。第八条咨询评估结果运用。聘请参与咨询评估的中介专家针对项目可行性提交书面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作为项目决策参考依据。中介专家咨询评估意见不替代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应当自行组织的相关专项评估。第九条聘请的中介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诚实守纪、公道正派,对工作认真负
4、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在我区重点引育产业及产业规划、招商引资、投资评审等方面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第十条经费支付。中介专家参加咨询评估等活动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由中介机构根据专家级别、收费标准等内容,经区投促中心审核后进行支付。区投促中心与中介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具体经费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一条中介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咨询评
5、估工作,按时提供公正的意见或结论;(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对提出的咨询意见、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三)参与咨询评估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严格保守在咨询评估活动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五)从事咨询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宴请、赠与,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六)其他参与咨询评估应尽的义务。第十二条各街道(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可共享中介专家库资源,需要使用中介专家库专家时,应书面递交申请,经区投促中心审核同意后,委托中介按照要求为其推荐专家。第十三条中介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咨询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对中介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区投促中心根据评价反馈,对专家的评审能力、评审质量以及公正性、责任性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中介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投促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