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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办法适用主体、范围和形式(一)本办法所称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行扣分形式的量化管理。对存在重大事故
2、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依据办法进行记分,积分累计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分为12分,凡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XX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工业企业(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无证非法经营单位。(三)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积分制管理。积分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是在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
3、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二、积分办法具体记分规则(一)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条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1分。(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期限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行为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3分。(S)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4分。(四)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6分:1、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2、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执业资格、岗位
4、证书处罚的;3、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的;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记12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积分处理措施和管理程序(一)积分处理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1次记分或1个周期内累计积分达下列分值的,应分别进行处理。1、积分达4-5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由县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属地乡镇召集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2、积分达6-11分的,取消当年县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实施挂牌督办。3、1次记分达12分,将上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二)积分管理程序。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5、积分制实行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双重管理记分。登记: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时当场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记分登记表(见附件)并将记分情况书面反馈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记分统计、存档,并于次月的5日前报送县安委办进行备案。处理:县安委办定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公布,按照办法提出或作出处理决定。2、根据年度积分管理情况,将在XX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企业,分类实施监管。(1) 一个记分周期内接受监督检查且积分为O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一类企
6、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检查行为。(2) 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3分以下(含3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二类企业,实施自主性监管,属地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3) 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4分至5分(含5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三类企业,实施一般性计划监管,属地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4) 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6分至11分(含11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四类企业,实施高频次重点监管,属地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5) 一次记分达12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五类企业,除按第(4)项规定进行监管外,还应上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名
7、单。3、各乡、镇应急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积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未按记分办法进行记分的;刁难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实行恶意记分的;违反规定擅自为生产经营单位清除、修改记分记录和档案的;其他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四、部分概念阐释和发布日期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等确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