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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站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站在编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的休假是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第四条带薪年休假(限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具体按照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执行。探亲假(限在编正式职工):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2、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但不包括往返路程天数。事假、病假、工伤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假期天数,其中病假和工伤假要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休假。婚丧假: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除日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外,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男女双方按
3、晚婚要求(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若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都不得享受增加婚假的待遇。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儿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2个月,并给予男方7天的陪护假,即女方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享受增加产假的待遇;对按法定婚龄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但到24周岁以后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也享受增加产假的待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哺乳假:有不满1
4、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假待遇,即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单位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不包括路途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此假期至婴儿满1周岁止。第五条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假期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请假须填写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经逐级批准,到站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销假手续者,在征得站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原因在路途中延误的,应及时
5、向领导报告,事后出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依据。期满回岗后,按请假权限逐级销假,并将请销假审批表报办公室。第七条批准程序及权限站长请假2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双休日)至9天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10天及以上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副站长请假1天以内的,由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至6天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周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机关科室及站点负责人,请假由站长批准。请假超过3天提交站长办公会研究。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站点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提交站长办公会研究。第八条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要严格掌握,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变相发放钱物。第九条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遇有重要事项急需返回的应立即停止休假。第十条未按请销假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或在休假期间单位遇有重要事项需要返回而没有立即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对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