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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审计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了维护审计局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临江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指导思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临江服务。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各科室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科室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各负其责: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各科室按照“谁主管、
2、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各内部的矛盾纠纷。(S)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审计局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局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
3、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审计局的和谐稳定。四、具体实施(一)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定期排查局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一一各科室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局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二)排查工作。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贝L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排查范围包括各科室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排查分局内排查、科室排查、员工排查三类。局内排查按“分管管理”的原则,
4、由各科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局稳定的矛盾纠纷。科室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科室组织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员工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员工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日常排查是各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定期排查是各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的活动。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领域存在影响局
5、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三)调处工作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调处局矛盾纠纷,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
6、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推诿,谁先知道谁负责,重大问题上报局综治办研究处理。(四)报送和登记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帐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凡局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员工非正常伤亡事件,要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对未按要求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无论是定期排查,还是问题的发生及处理都要及时、真实地做好登记、记载并做好归档工作。每月对局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汇总,填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供各级领导和局检验。(五)责任追究对各科室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局矛盾纠纷突出的科室应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局矛盾纠纷或调处化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区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