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师范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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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师范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中央、教育部党组和辽宁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严格规范我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与校园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包括全校的科级以上干部、共产党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操办婚丧

2、事宜。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实体开业、有病住院等事宜。第五条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

3、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规模一般不超过20桌(如与上级之后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时再行调整),宴请标准不得明显超过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完毕10个工作日内,到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并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说明,党员领

4、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情况记入廉政档案。第八条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

5、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九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

6、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八)党员干部有前款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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