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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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园林局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平安,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状况,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园林局二。一O年一月十五日抄报: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各郊区(县)建设(建工)局,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交易

2、中心,市建设监理协会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生

3、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样(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平安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当。(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支配报送监督机构。(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接着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缘由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刚好报送监督机构。(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须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表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

5、定期检定校核。第六条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刚好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工作。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状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限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平安监理工作内容;(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平安技术措施和重要的、紧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刚好发觉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平安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

6、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限制,刚好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四)强化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紧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察,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五)刚好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平安责任的状况。第八条对发觉的质量问题、平安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平安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刚好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状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对

7、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刚好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状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状况;(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

8、容完整有效、表格运用规范、人员签字精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平安防控措施,结合资料状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刚好发觉问题并正确处理;(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限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动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平安问题的报告后,应刚好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

9、令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二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刚好下达整改通知书:(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支配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方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须要的;(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平安隐患未刚好发觉,或发觉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刚好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六)其他违

10、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惩处的,监督机构应刚好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笫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状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状况;(二)检查发觉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第(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状况即时报告。第十

11、五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惩处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指责的。第十六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一)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状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第十七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

12、目监理机构缘由其次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惩处的;(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第十八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一)本方法第十七条所列状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其次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第十九条亮牌的程序和时限:(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状况,刚好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

13、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其次十条项目竣工后,被发觉存在质量问题或平安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惩处外,还将依据问题严峻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其次H一条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状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

14、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接着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其次十二条惩戒措施:(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举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担当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刻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附表一: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附表二:项H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附表三:项H监理机构现场配备的主要检测仪器附表四:在监项目建设状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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