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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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同意委托为建

2、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下列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下列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下列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与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与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o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下列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能够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

3、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下列简称“乙级评价机构”),能够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下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一致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六条资质证书包含正本与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

4、测机构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进展。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固定资产很多于IoOo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300万元;(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与生态

5、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与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与监测数据;(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含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6、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与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固定资产很多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

7、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很多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30万元;(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与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与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与监测数据;(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含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8、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

9、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与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

10、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六)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业绩证明;(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

11、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与(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六条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与(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现有

1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与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与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扩大其评价范围。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连续。申请评价资质连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

13、定。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连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连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连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通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与环境影响报告表

14、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务必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

15、盖评价机构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有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与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第二十九

16、条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者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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