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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二年四月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2管理机构与检验单位(1)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申请的受理(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产品抽样与检验(4)7审定与发证(5)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9申诉10收费办法(6)11附则(6)附件1: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7)附件2: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5)附件3: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19)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
2、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与国务院国发U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弹条产品的所有企业与事业单位(下列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与隶属关系如何,都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弹条产品。1.3 本细则适用于弹条。1.4 当产品标准、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2管理机构与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弹条产品生产
3、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下列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列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路电493244934493040市电518493245184934451893040联系人:黄银霞2.3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弹条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监督查处工作。2.4 铁道行业各铁路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部与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企业申报审查工作。2.5 弹条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5184932451849344传真:51849324联系人:黄银霞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属化学检验站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51849504传真:51849504联系人:崔冬芳3企业取得生产许
5、可证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1 企业务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务必覆盖企业申请的弹条的生产;3.2 企业生产的弹条的质量务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铁道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3.3 企业务必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者技术文件;3.4 企业务必具备保证弹条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与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其中企业必备中频感应加热器,自动测温仪,淬火油温自动报警装置及回火自动控温装置;3.5 企业务必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与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与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与检测;3.6 企业建立同时能够保
6、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3.7 企业务必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3.8 企业在原证有效期内务必维持批量正常生产。4申请的受理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附件要紧包含下列内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产鉴定证书(复印件)或者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有关质量管理与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4.2 申请与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4.2.2 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
7、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满的获证企业,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换证(换证申请书仍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否则认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 审查部收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报铁道部科技司审查后,制定发证工作计划。4.2.5 审查部应及时对有关企业组织宣贯实施细则,
8、申证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与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养。4.2.6 不管其性质与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7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关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能够由集团公司分别与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能够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务必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务必同意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
9、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构成员务必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构成员通常为2-4人;5.2 文件审查5.2.1 由审查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
10、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3 现场审查5.3.1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早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通常为1-3天。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3.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3.5 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
11、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审查部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6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6.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检验单位。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与企业各一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
12、不合格通知起,通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重新抽样复检。7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应明确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产品规格。7.2 审查部对申证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与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7.3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许办。7.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与公告。7.5 企业更换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
13、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与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许办审批更换证书。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者产品检验。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弹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与无证查处。8.2 获得弹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务必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弹条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7-260OOOO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7表示行业
14、编号,260表示产品编号,OoOO表示证书编号。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8.3.1 降低产品质量,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8.3.2 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者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务必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
15、肃处理。9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请行政诉讼。10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含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与资料费)、产品检验费与公告费。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10.5 产品检验费:详见附件3,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者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 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