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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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规范辖区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XX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XX街道劳动监察中队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XX辖区内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被举报

2、的单位是XX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三)举报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掌握;(四)举报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第四条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一)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S)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四)举报人为劳动保

3、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条所指的“相关责任人”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经理(厂长)、行政(人事)、财务、管理等岗位人员。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五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2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第六条举报的受理和奖励(一)举报人举报时必须如实填写XX街道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

4、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二)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劳动监察中队在案件查结报区劳动监察大队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S)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劳动监察中队以短信形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七条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举报登记时间顺序为

5、准)。同一违法行为多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第八条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内容等信息。第九条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取消其领取奖励资格;已领取奖励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经街道研究决定并执行。附件:1、XX街道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2、XX街道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交办单XX街道

6、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编号:(20)号举报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被举报人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以下方面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打.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实物等的情况.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或申报、缴费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举报内容摘要本表填写方式.举报人本人填写.举报人口述,劳动保障监察员代写.电话(来信)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其他:举报人签名:20年月日劳动保障监察队员签名:20年月日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内容等信息。XX街道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交办单编号:(20)号被举报人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举报内容交办意见办理情况承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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