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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表格记录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编制编制审核批h准生效日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1目的为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风险自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及就餐管理。3职责3.1、 安全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工作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及更新。3.2、 总务部及安全部按照要求落实日管控相关工作,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负责人。3.3、
2、 对于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企业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需要,结合本企业餐饮服务的实际情况,为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建立了以下日管控工作制度和机制。4.1 日管控人员根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人定岗履职情况,由食品总监负责日管控具体工作的落实。4.2 日管控频率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正常运营期间每日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4.3 日管控内容日管控检查应覆盖以下内容:企业餐饮服务的许可资质、环境条件(厨房、仓库、餐厅等)()、制度
3、管理(人员健康、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及食品召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食品安全培训个人卫生实施设备及餐具的清洗消毒贮存控制()、原料控制()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信息公示食品留样禁止经营的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接受监督检查()前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具体参照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其中“()”标记项目为重点检查内容。4.4.1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正常运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排查食品加工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记录在每
4、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上,可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予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4.4.2对于日管控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时反馈相关责任人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于现场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在后续日管控检查中跟踪验证整改落实情况。4.4.3对于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天工作结束前或次日上班后及时交付食品安全总监审核,填写的电子表格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如日管控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管控清单中的*项目),除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外,应立即上
5、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负责人,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情况,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企业的食品安全。5相关记录5.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单位名称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不符合项说明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不符合采取的防范措施一、企业餐饮服务的许可资质符合()不符合()二、环境条件(厨房、仓库、餐厅等)()符合()不符合()三、制度管理(人员健康、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及食品召回)()符合()不符合()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符合()不符合()五、食品安全责任()符合()不符合()六、食品安全培训符合()不符合()
6、七、个人卫生符合()不符合()八、设施设备及餐具的清洗消毒贮存控制()符合()不符合()九、原料控制()符合()不符合()十、用水卫生标准()符合()不符合()十一、食品加工过程控制()符合()不符合()十二、食品留样及信息公示符合()不符合()十三、禁止经营的食品()符合()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不符合()十五、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符合()十六、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十七、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要求落实情况符合()不符合()十八、前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符合()况不符合()经营情况说明正常运营();未运营()核查人员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
7、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一、主体资质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保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实际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一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8、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9、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信公二、息示5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6检查结果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三
10、、制度管理7建立并不断完善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1.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企业落实食品安
11、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9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人员管理10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1.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12、十六条第一款(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11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大中型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O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五)、第八条、第九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
13、定的,依照其规定。12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组织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吊销许可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四、人员管理15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1.1.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