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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并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和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生作废事故应迅速向现场单位领导报告,并依据事故类别逐级报告,具体规定如下:凡工人职工生产区域中所发生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据实统计报告。一、事故类别及报告界限:1、受伤人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属统计报告范畴。2、轻伤向施工现场领导报告。3、重伤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向上级建管委、劳动局、工会、检察院报告。十五、伤亡事故发后的时紧急措施:1、立即抢救伤员。2、保护好现场。十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1、轻伤、重伤事故由施工现场的领导会同公司主管部门
2、调查处理。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方劳动局、建管委、工会、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处理。3、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事故性质通常分三类:(1)是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2)是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正确定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调查破案依据处理。5、事故调查后要根据事故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根据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6、事故的审理与结案日期截止:事故的审理结案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Ho四、报告附件:1、随附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2、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以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和医疗部门对伤者的诊断影件。其他补充:负伤职工在一个月内死亡,应在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超过一个月以后不作死亡事故统计。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干私活或打闹造成死亡事故不作工伤事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