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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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构建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协调化解矛盾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三条市政府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

2、长由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中省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职责为:(一)领导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二)核准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三)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交办核查决定;(四)审定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本行政区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二)对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请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工作;(四)按照领导小组决定,向市政府工作部门交办核查信访事项卷宗材料,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形式审核;(五)

3、承办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送审和书面答复等事宜;(六)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复查复核工作;(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八)承担市政府复查复核案件存档和录入省信访信息系统工作。第五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承办市政府交办核查信访事项以及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第二章复查复核事项的提出第六条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为申请人,其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超出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4、;(三)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并不属于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的;(四)在复查(复核)法定期限内的;(五)未向其他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第七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O日内提出;信访人不接受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法定时限内又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O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第八

5、条2005年5月1日前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办结的,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请求复查(复核)的,经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或未经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的,不再受理其复查(复核)申请。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三)原办理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或复查的书面答复意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五)多人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

6、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和提供授权委托书,代表不得超过5人。第十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二)有效证件的名称、号码;(三)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四)请求事项的事实、理由与依据;(五)申请人签名(盖章)和申请时间。第十一条在复查或复核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同意,可以撤回,该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即行终结。第三章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第十二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按下列层级确定:(一)辖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由市政府复查(复核);(二)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

7、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复核),且信访人只能选择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都收到复查(复核)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三)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由市政府复查(复核)或由信访人申请省主管部门复查(复核)。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接收登记:收到信访人递交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材料,按规定内容核准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将原办理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复印件留存。(二)形式审查: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

8、、申请期限及理由依据进行审查。(三)初审答复: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但信访人所留联系方式不清或失效的除外。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求不清、无有效理由或无明确理由的,告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正,材料补正后,按本条第(二)款启动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投诉请求,或超出原信访事项请求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另行提出。(五)不属于市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形式

9、审查后提出是否受理的拟办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批)。第十五条市政府决定不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出具不受理的书面告知,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出具不受理的书面告知,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第四章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受理建议并拟定市政府交办核查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代表市政府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向被交办工作部门发出交办核查函并移交相关材料。对于处理(复查)意见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出撤销、变更处理(复

10、查)意见的拟办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具复查(复核)意见文书。第十七条市政府交办核查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自收到核查交办函件后,可以通知原处理(复查)机关5日内提交处理该信访案件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可以上报核查报告,建议撤销该处理(复查)意见。第十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市政府交办核查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指定专人负责,依法、按政策认真审查,约谈信访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参加核查工作;可以听取原办理机关汇报,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11、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结合实地调查方式;可以召开听证会,查明事实,质证证据、分清责任。(二)在核查工作中力争协调化解矛盾,在当事方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可由信访人出具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和息诉罢访协议书,上报核查报告,建议终止复查(复核)。(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交办核查部门中止核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1 .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2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3 .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的原因消

12、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核查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四)在核查中认定投诉请求问题应该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途径处理,或应由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等程序处理的,提出撤销处理(复查)意见,建议驳回申请,建议由申请人或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五)信访事项原办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变更;建议撤销、变更原办理意见的,同时建议市政府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不明的,或结论意见未正确回应诉求的;2.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不适当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5.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六)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

13、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标准进行核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访事项核查意见报告,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办理意见的建议;同时报送核查谈话记录及拟定意见主要依据文件。(七)核查意见报告应当载明:1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访事项及具体请求;2 .原处理或复查意见;3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4 .维持、撤销、变更原办理意见,或驳回复查(复核)申请的核查意见。第十九条被交办核查工作部门应在15日内报送核查报告,由于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核查报告由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以本部

14、门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交办核查工作部门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要求被交办核查工作部门完善核查报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被交办核查工作部门报请领导小组分管该工作部门的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涉众矛盾突出的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报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相关决定。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作出撤销处理(复查)意见,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原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因违反法定

15、程序被责令重新办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组织利害关系方进行调解或举行听证的,以及要求申请人补充和完善证据、文书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中止核查的情形,办理时间顺延。第二十四条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二)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主要诉求;(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具体复查或复核意见;(五)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的

16、期限及行政机关;(六)复查(复核)机关和日期。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加盖本机关公章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第二十五条送达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信访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把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留在信访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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