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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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完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

2、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我市成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并指定相关职能科处室

3、负责人为成员、业务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工作任务(一)组织落实罐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介质签证工作,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的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证书为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二)负责组织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结合罐车年度审验,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

4、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倡导危险货物托运人或充装单位规范液体或危险货物充装前检查罐车的检验报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三)负责落实罐车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以下简称GB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和检验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

5、企业、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在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配合提供罐体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和罐体技术性能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四)负责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开展认证活动。指导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牵头单位:市市场

6、监管局)(五)配合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督促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六)加强新罐车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四、进度安排(一)2021年6月,启动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二)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

7、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三)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四)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五)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加强部门协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

8、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注重宣传引导,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资质认定标识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和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运输企业及罐车,依法进行处罚。(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见附件2)。从6月30日起,每个季度结束后5天内报送本部门、本县(市)区的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各行业归口报送。市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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