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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二、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三、行使层级市级。四、许可条件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 .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 .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五、申请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4 .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资质页;5 .转让协议(转让双方签订的,含有废源依法处理方案)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申报、收件;2 .受理或不予受理;3 .审查;4 .决定;5 .发证。八、
2、审批时限1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情形1 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 .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3 .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十四、变更情形1.适用条件(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
3、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4 .变更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变更情况依法公开。5 .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情形1 .适用情
4、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撤回程序(1)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
5、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回情况依法公开。3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情形4 .适用情形(1)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
6、前两种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5 .撤销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
7、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6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七、注销情形1 .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应
8、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注销程序(1)注销情形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4)注销情况依法公开。3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放射性同
9、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了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号)三、主要内容裁量基准共17个部分。明确规范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许可事项的行使层级、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