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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引导激励广大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和党的理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条件标准。第二条本条件标准适用全省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的人才:(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讲师团;(二)各级党政
2、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上述机构编外聘用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第三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五至七级,讲师对应八至十级。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第四条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第五条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
3、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审的条件标准另行制定,评定的职称资格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1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第六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第七条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需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培训教育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二)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中,担任驻村
4、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三)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短期工作、调查研究、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八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第九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
5、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三)存在剽窃、抄袭、伪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四)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第十一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
6、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章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十二条专业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能力。第十三条教学能力。(一)能够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
7、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能够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四)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第十四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教授满5年。第十五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
8、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第十六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第十七条学术水平能力。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排名第一在国家权威报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全国性或省级教学、科研、咨询奖1次。第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
9、价方式。第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条任副教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或第(二)款:(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主讲的专题课被评为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或全国性精品课1次,参考其他业绩条件。2 .主讲的专题课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条件。(一)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1 .排名前5名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成
10、果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1次;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2 .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研咨询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3 .排名前5名获全国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次。4 .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5 .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2次。6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
11、大类)的SCI论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7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8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编著、教材1部,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9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文件采纳1项。10 .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
12、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11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项,或被市(州)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采用2项。12 .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13 .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省级学术刊物主编,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省级本专业学会副会长以上5年。第11、12项业绩适用于除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以外的其他人才,第9项业绩与第H项业绩不可同时使用,第10项业绩与第11项业绩不可同时使用。第二十一条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教
13、学业绩突出,任副教授以来,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已满15年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可申报教授职称。(一)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不低于2个专题,主体班年度平均授课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且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主体班平均授课量的120%O(二)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优秀等次,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三)教研业绩。达到第二十条第(二)款任意两项,其中第3、4、5项必选一项。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14、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在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的基础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课时,其中主体班次授课量达到2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需再增加第二十条第(二)款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一)主讲的专题课被评为全国性精品课1次。(二)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三)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1次,或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四)独立或排名第一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公开发表文章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文章2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
15、权威报上公开发表学术文章4篇。(五)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中央采用1项,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用3项。第四章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二十三条专业能力。具备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能力。第二十四条教学能力。(一)能够胜任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1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不断充实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教学内容;(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第二十五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土学位以上,任讲师满5年。(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第二十六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一)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