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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委托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1.作为委托人,一要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对象。如果委托的事务涉及第三人,就要对授权范围进行明确,授权意味着会产生代理关系,如果授权范围或者期限不明确,可能产生受托人在委托人期望之外进行代理的情况,但因难以认定其是否超越权限,导致请求赔偿损失缺少依据。另外,委托对象个数如果是两个及以上,对各自的委托内容进行明确,如果未明确,则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要防范合同任意解除风险。作为委托方,除了考察受托方的可信赖性和履约能力,还应对一旦受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所带来的后续损失和问题,进行适当的考虑或约定防范。另外,对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
2、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可以约定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务中可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支付条件进行约定。三要审慎给予受托人转委权。民法典中规定了受托人应当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作为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和能力的肯定,希望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注意不要轻易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的权利。如果给予受托人转委权,则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处理,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2.作为受托人,一要明确自身权限范围。作为受托人,如果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依照委托方的指示或要求,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授权。另外注意如果存在可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
3、形,应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在合同中进行转委权相关约定。二要及时披露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约束合同双方,仅为委托方授予代理权提供了前提,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直接约束第三人与委托人,还要看代理关系能否事实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对此有相关的规定。简言之,在约定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受托人尽可能在订立合同前或者在合同中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三要按照书面指示履行合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即是说受托人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那么基于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受托人与第三人签合同时披露代理关系,也并非就直接可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对于受托人来说,如果构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及时披露委托代理关系以外,最好按照委托合同及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等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