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督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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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杳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直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

2、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第七条督查立项。每年年初,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督查工作建议,说明需要督直的事项、对象时间等。办公厅进行汜忌,经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督查计划。开展督杳前,根据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厅拟定督查事项、对象、时间等,报局领导批准立项。第八条实施准备。办公厅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定方案。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依据、标准、方式、对象和时间安抖曙。(二)组建督查组。会商

3、相关司局和省税务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联络员。要充分发挥督查专员库、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库人员作用。(三)开展培训。编印督有工作手册,分发全体督查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四)下发督查通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模板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及有关要求。(五)发布督查公告。按照督查工作要求,被督查单位应在办公楼、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显著位置发布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直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第九条实地督查。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督查

4、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3),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二)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四)查询税收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文档。(五)僻部分市、县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七)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A)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第十条反馈意见。督查组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总体情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

5、动有关问题的解决。第十一条总结汇报。各督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形成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建议明确的督查分报告(模板见附件4),办公厅根据各督查组报告汇总形成总报告。第十二条督促整改。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模板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对于普遍性问题,通知全国税务机关进行自查整改。被督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以正式公文(XX税函)报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X税发)报税务总局。建立整改台账(模板见附件5),坚持对账销号。办公厅审核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将整改

6、结果及时汇总报局领导。第十三条对部分事项,可以采取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案头督查。(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二)跟踪催办。对需要落实和整改的事项,进行跟踪催办,督促被督查单位落实整改到位。(三)情况反馈。被督查单彳城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XX税发)报税务总局。(四)总结报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报局领导。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暗访的形式开展督查。对税务机关的暗访,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必、要时暗访人员可以公开身份,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第十五条开展系统督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有

7、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或通过互联网络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第十六条税务总局适时组织省税务机关开展交叉督查。承担督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对被督查单位实施督查,提交督查报告。督查组联络员由税务总局指定。第十七条为确保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部分单位组织开展“二次督查。督查主要内容:(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联络员应当做好与被督直单位、办公厅的沟通联系。第十九条

8、建立督查专员库。税务总局从省税务机关甄选人员,建立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结构合理、数量适度的督查专员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人员调整。第二十条开展系统督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税务新闻媒体或其他社会新闻媒体,报道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进行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情况予以曝光。第二十一条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转交相关司局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及时将被督查单位的汇报材料、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座谈会记录、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后报办公厅。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资料保存2年。第二十

9、三条办公厅编发系统督查专报(模板见附件6),反映税务总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各地督查工作经验、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办公厅采取培训交流、跟班学习、交叉督查、督查调研、绩效考评等方式,推动各地税务机关加强督查工作。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人员、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通报表扬。第二十六条对绩效考肿E名前三位或督查发现问题少的单位,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次年实行免督查。第二十七条办公厅将督查结果提交人事司,人事司将督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参考。第二十八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中对被督查单位相应给予减分;办公厅将督查报告转交给相关司局,作为司局考评省税务机关的重

10、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对督杳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厅转交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应问责主体进行问责处理。对需要税务总局进行问责的,由驻税务总局纪检组会同相关司局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问责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问责;对需要省以下税务机关问责的,由省税务机关组织提出问责意见,办公厅汇总提请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问责。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三十条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得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直发现的问题。第三十一条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不得违反各项廉政规

11、定。第三十二条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或单位信息保密。第三十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好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督杳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拒绝督查、不配合督查、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整改落实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报复刁难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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