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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规划合肥卷烟市场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全区域卷烟零售点的布局。笫三条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属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第四条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布
2、局本行政区划内卷烟零售点。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卷烟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卷烟零售市场环境。第六条本规划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设定,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第七条本规划中列明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情形,在禁止情形之外设置卷烟零售点的,采用距离控制、数量上限两种调控模式。第八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墙体地基深入地下,墙面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地基连为一体。)(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的。如:经营场所能直通卧室、客厅、厨房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有物理隔离。)(三)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的。如:经营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建材、化肥、农药、药品、面粉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的。(四)无法自由进出的封闭式场所或封闭式小区。(封闭式:是指有人员看守或有栏杆、大门、围墙阻挡。)(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50米(含)内。(六)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上述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机构,不以持有合格资质为必须条件,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七)主营
4、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互补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打印、洗涤洗浴、医药器械、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彩票书报、中介服务、婚丧祭祀、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代收点、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洗车行等。(八)主营现制现售及散装食品的小型零售店,如各类早餐店、馒头店、烘焙店、炸串店、卷饼店、散酒等。(九)不以经营卷烟为主业的娱乐场所,如:宾馆、酒店、饭店、浴场、KTV、夜总会、酒吧、茶楼、会所、网吧、游戏厅等。(十)不利于消防救援的非地面一层的经营场所
5、。(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机场内。(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的。(十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的。(十四)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十五)建筑工地、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自建简易棚屋或铁皮房、窗口、车库、储藏室等。(十六)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距离要求:(一)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距离需超过50米。(中小
6、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是指持有合法办学资质、以未成年人教育为主体的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所有通道中距离最近的一个,不考虑该通道在办证当时是否开放。)距离的测量标准:1、测量基点为两个大门的最近门墙(左边-右边、右边-左边);2、两个零售点位于同一侧时靠墙测量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两个零售点位于道路两侧时,按照行人通常行走且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近距离测量;3、如遇障碍物,障碍物之间有空隙且通行不违反交通规则的,不绕行测量;障碍物间虽有空隙但通行违反交通规则的,绕行至行人通常行走且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道路测量。第十条下列情形在数量上限内设立卷烟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7、一)一个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大门必须为全开式对外经营(因政府区划调整,自然村调整为社区或街道等政府基层管理单位的,如果仅是名称的改变,仍适用自然村零售点的设置标准;如调整后自然村地理位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场所办证。);(二)一个高速服务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三)一个商业综合体(含内、外建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商业综合体:是指集商品买卖、娱乐服务、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为一体,具有3层及以上建筑的综合体。)第十一条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造成原经营地址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可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布局规划
8、的地址经营;变更时不得具有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予变更。第十二条本规划未规定的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殊情形,由属地烟草专卖局向上级局报告,并根据上级局研究结果决定是否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经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市公司审批后设立雪茄烟专营店的,不受本规划限制,本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有其他规定的,依其规定;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依据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十四条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可对本规划进一步细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形,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更为严格的合理布局规划,经听证、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后适用。第十五条本规划由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版)同时作废。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