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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的通知一、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及有关规定。各地要抓紧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在招标前招标方案应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投标在相应的招标交易平台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IOo万元以上;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2、。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不得设置与之不相符的拦标审计、标前审计等门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包商。对同一县级区域内或同一项目业主实施的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各项目在中央第一批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招投标,并及时开工建设。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承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3、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及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前,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处理好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好相应措施。所有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在2018年12月底前必须完工。二、加强资金管理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我省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1300元/千瓦给予定额奖励,且单个项目中央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o
4、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和备案的省级实施方案,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财政厅、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优先安排具有社会公益性、自筹资金到位,生态改造措施落实的项目。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机电设备、金属结构、送出工程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各项目要认真控制投资,若出现超概,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不再增加中央奖励
5、资金。三、加强技术指导项目初步设计按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37号)要求执行。加强施工图设计指导和管理,施工图设计要以批复后的项目初步设计为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逐级上报,方可实施,并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和咨询单位赴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帮助项目业主制定科学的项目改造流程,指导做好施工组织、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四、做好项目生态改造工作“十三五”农村
6、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是以河流为单元,以生态修复为重点。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流生态修复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6)60号)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生态改造工作,完成河流生态改造目标任务,监测并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五、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财建(2016)27号)执行。新建的堰坝等河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增效扩容改造电站和新增生态机组、监控及传输设施按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进行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表,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7、告。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验收为基础,以河流为单元评价进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减该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整改不合格的,全额扣减该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完工后要按规定设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落实定员定岗、河流水量生态调度、电力梯级联合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六、加强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全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绩效考核和总结等工作,并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市(州)、县(市、区)水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8、的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等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上级部门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和落实。中央第一批奖励资金下达3个月后还未完成招投标或者未及时开工建设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计划。对建设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奖励资金;进度严重滞后的,追缴已下达的奖励资金,并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改造计划。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项目上月的完成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财政厅。对项目改造前现状、改造中的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要注意收集和归档管理必要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