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科研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学院科研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科研中心是我校广大教职工开展各项科研重要技术支撑平台。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大型公共仪器的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同时也为培养全体学生及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养成良好的科研作风,特制定本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中心所有大型仪器设备所有权管理权属于学院,具体由科研中心统一安排专人管理服务,服务全校及社会。校内任何科研实验室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均有权使用所有大型公共仪器。第二条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根据设备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仪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执行定期保养制度。第三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遵守仪
2、器管理规定。第四条所有仪器均对全社会开放,在确保完成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外检测咨询、仪器新功能开发等技术服务工作。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并执行低收费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和使用者。第二章仪器计划购置、验收及管理第六条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购置前,申报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认真研究近期国内外厂家的资料,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在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含校内已有同类型仪器情况)、紧迫性及可靠的经费来源;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该设备的技术力量及能
3、力;安装环境及设施条件;选型论证,主机与零配件、附件的配套关系,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投资效益及预测风险。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所属院(所)主管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置申请,交科研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一级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评议,最后由主管校长核准后实施,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各类人员自己研制精贵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同时,学校鼓励各课题组使用课题组经费申报相关仪器设备。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仪器设备到货后,中
4、心将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依据采购合同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具体操作流程按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第九条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太低(年机时少于200小时)的仪器设备,中心将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查找原因,加强应用,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警告仍未改进,应对该仪器设备的申报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该设备应予以调剂、调出处理。第十条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填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第三章仪器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一条本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设备功能分组,仪器专管人员负责相应
5、仪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培训。第十二条仪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应做到了解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并能努力开发新的功能。第十三条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坐班制,以保证仪器的方便使用和提高利用率。第十四条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同时给予培训合格人员授予使用资格证书。第十五条对于新购仪器,在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仪器专管人员应及时制定出仪器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第十六条仪器专管人员必须做好仪器的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等工作,定期进行校验和保养,每台大型仪器必须有仪器使用、维护和维修
6、记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申报维修,并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度、故障分析和维修工程师及其管理人员、平台负责人签字等。对使用率不高的仪器应定期开机,保证仪器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于重大故障,仪器专管人员应及时提出报告,报上级主管备案。第四章仪器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中心仪器按管理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专管专用,即只允许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如质谱仪等。另一类是可开放使用的仪器,该类仪器一律实行操作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才能独立操作。第十八条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第十九条对于高温、高压等危险性较高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同时操作时不得
7、离开现场,要做到人走仪器关。第二十条仪器使用者必须爱惜使用和爱护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因违反操作流程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实验中所产生的废物废液必须妥善处理。实验结束后,必须将仪器恢复原位,桌面收拾干净。登记完毕(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方可离开。第二十一条仪器使用人必须严格按要求如实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登记内容应包括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使用状况等。使用前及使用时若发现有异常,必须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合同、装箱单、出厂资料、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记录,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
8、的管理、使用、维护、校验等记录,确保各种资料的完整性。第五章仪器培训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机资格,方可上机操作。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对于由此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等情况将酌情严肃处理,并追究仪器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并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仪器工作原理、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违章责任等。集中公开培训每学期举行1次,小范围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对于大型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公开培训相应酌情增加培训次数,对用户的个人培训随时按需进行。第六章操作资格认证第二十五条所有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获得操作资格方可独立
9、操作公用仪器。操作资格认可程序包括:参加培训、能正确独立操作3次以上。仪器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应予以监督考核,在确认使用者的操作完全规范的前提下,方可授予操作资格。第二十六条对已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若仍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定者,一律取消操作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不再给予操作资格,限制期过后,仍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第二十七条对未获得操作资格或取消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未经同意直接操作者一律作为违章处理。第七章仪器使用收费第二十八条所有仪器均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仪器设备的单价、性能规格、耗材等,并参考其它单位同类设备收费标准,逐台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校内与校外、教学与科研
10、、社会服务有所区别。第二十九条收取的仪器使用费上交学校财政。第八章责任事故与违章处罚第三十条仪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关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使用者不遵守或违反中心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将视情况给予取消使用资格、赔偿损失或张榜公布等处罚。(1)使用者不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仪器);(2)发现异常不报告者及发现异常继续使用者;(3)造成重大事故者;(4)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擅自使用者;(5)不按规定操作者。第三十二条对于处罚有争议时,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裁定。第九章仪器管理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三条为鼓励仪器负责人员做好管理工作,提高仪器利用率,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对仪器管理维护良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使用效率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大型仪器的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利用率、科技成果、人才培养、仪器使用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科研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