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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原车管所地块警察公寓项目及梅林公安街地块警察公寓项目超前钻任务书一、工程概况福田区原车管所地块警察公寓项目位于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与梅东三路交汇处西北侧,合作单位为市公安局。项目用地面积561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3670平方米,其中:保租房建筑面积31270平方米(696套),商业350平方米,公共配套2050平方米。最终规划指标以市规自局福田管理局审批为准。福田区梅林公安街地块警察公寓项目南临梅林路,东临公安街,西临梅林公园听涛区,北侧为深圳市公安局保安培训基地。本项目用地面积14670平方米,规划容积率5.5,规划容积80685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12800平方米。
2、最终规划指标以市规自局福田管理局审批为准。车管所项目现状图公安街项目现状图二、招标范围工程范围包含但不限于:1)本项目的桩基超前钻工程、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等。2)中标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和甲方的任务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负责。3)配合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验孔、验收等。4)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管理需要从上述工程内容内酌情增减部分工程内容。三、执行标准及规范桩基超前钻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下列规范、规程或标准如有更新,则应以最新规定为准: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 .士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5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2015)6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2014)7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8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9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10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I20-2012)12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3 .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SJG01-2010)(深圳市标准)14 .深圳市
4、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20U)15 .深圳地区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JG04-96)16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1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18 .其他国家及深圳有关勘察规范、规定19 .以上标准、规范在同一内容上标准不一致的,按要求较高、较严格的标准执行。四、技术要求1、桩基超前钻工程要求:(1)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2)查明桩基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建议。(3)查明
5、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包括其深度及平面分布范围;探明淤泥层的分布范围和厚度,以及填石层的分布范围和厚度。(4)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5)钻探时,若发现岩土层变化较大,则应视严重程度,通知业主和设计单位,经洽商后可增加钻孔或加大钻孔深度。(6)应查明桩基范围内地下水特征,各含水层和隔水层、层位埋深和分布。查明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并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7)若发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滑坡或滑坡可能、危岩或崩塌
6、、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采空区、或堤岸等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门勘察。(8)判别软弱土层震陷的可能性,并评估其震陷量。(9)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单桩单柱的大直径嵌岩桩,按规范应用超前钻逐桩对桩端下3d或5米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破碎带和硬夹层等不良地质作用。2、要求提交的桩基超前钻工程勘察报告主要内容:报告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及高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图标及附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法规的规定。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作概况、场地描述、岩土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场地地下水情况、工程地
7、质评价。(2)勘探点数据一览表。(3)室内岩土试验成果表。(4)地质钻孔柱状图。(5)岩芯彩色照片。(6)勘探点平面布置图。(7)工程地质剖面图。3、钻孔平面布置需我司确认后实施,钻孔深度及工作量:勘察单位应依据本技术任务书制定勘探实施方案,包括确定勘探点的具体位置、拟定深度;确保钻孔布置、间距及深度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钻前,勘探点的准确位置应征得我司、设计单位等同意。钻孔深度应按勘察规范要求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适当调整勘探孔深度。(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的深度。(2)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
8、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且可以做为上部结构的持力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3)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钻孔深度。(4)本工程为高层建筑,荷载较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可作为持力层的土层的深度及变形要求。控制性钻孔入微(中)风化岩58米,一般性钻孔入微(中)岩35米;如遇溶洞,钻至洞底下5米。(5)钻探工作量估算:4400米。4、未尽事宜均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及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SJG01-20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