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非住宅类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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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非住宅类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的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征收有关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狮山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建设项目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二、征收范围、对象征地范围:项目位于狮山镇,南起季华路北延线跨河桥(王借岗大桥),上跨罗务路,向北止于下柏工业区的创业路。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所有建

2、(构)筑物及附着物。三、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权证(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四、面积确认原则上按证载面积作为补偿依据。若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的,则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五、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一)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形式。(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六、征地补偿(一)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4.8万元/亩(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

3、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且不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四)土地发生填土或平整的,按3万元/亩补偿。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七、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本项目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且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八、社会

4、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意见(粤财社函(2007)151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一)征她社保费计提标准根据南府办函2022)22号文规定,我区每征1亩地,按照2.1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征地社保费。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二)需计提征地社保费总面积及总金额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辖区内,需计提征地社保

5、费总面积约377.664亩,按每亩2.1万元计,合计约793.0944万元。(具体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实际金额以人社部门核定为准)。(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及分配方式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日,属于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三期项目涉及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限年龄),均纳入本次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按规定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平均分配至符合条件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落实养老保障(具体人员名单以所在镇街核定为准)。九、建(构)筑物补偿(一)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的界定1 .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指建(构)筑物投资人或所有权人。2 .建(构)筑

6、物补偿涉及分成的,则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补偿。3 .建(构)筑物出租后涉及加建、改建的其投资人或所有权人需在测绘时进行确认,并经镇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可视作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二)建(构)筑物经测绘单位测绘,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测绘结果以建(构)筑物重置标准进行实评,按评估重置价值补偿(含建(构)筑物、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十、搬迁补偿(一)搬迁补偿申请人的界定1.搬迁补偿申请人是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其他代表。如由股东或其他代表申请搬迁补偿,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正式合法委托,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2,有租赁合同而又确实存在物品或设备

7、搬迁的(含仓库、堆场等),物品和设备的所有权人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3 .合同到期后经营者继续使用但又未签订续期协议,其未搬迁的经营者或物品和设备所有权人,在提供场地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4 .涉及同一建(构)筑物的多档经营的实际经营者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镇征收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二)搬迁补偿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由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5 .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全损毁和非全损毁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6 .如需二次搬迁的,由补偿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按第一

8、次搬迁的费用补偿。(三)厂企临时租金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补偿12个月。(四)因征拆而搬迁引起的企业停产停业利润损失的补偿1.整体征收搬迁的厂企其利润损失补偿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厂企纳税的相关依据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按实际搬迁时间补偿,补偿6个月。2 .部分征收搬迁的厂企实际停产停业范围和时间的利润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近三年内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的月平均利润和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损失补偿,不偿6个月。3 工人安置费用补偿(1)人数核定:由该单位在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确

9、定或经征收或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确定。(2)补偿标准: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当年社保部门发布的当地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3)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补偿期限: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12个月;因部分征收引起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十一、租金补偿(一)属征地红线范围内无回迁安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24个月。(二)属征地红线范围内且通告发布之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其被征地后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损失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如需进行补偿的按评估结果进行

10、补偿,补偿给土地承租人。(三)因本项目征收涉及征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在通告发布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无相应安置用地的,其被征地后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损失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如需进行补偿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给相应的土地权属人及土地承租人。十二、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一)青苗补偿:食用竹、稻谷、蔬菜、旱作物、四大家鱼等,补偿标准为8500元/亩,高值塘鱼、花卉、果树等及有争议的青苗由估价机构对其进行市场评估后按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二)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可搬迁再利用的设施由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评估结果

11、补偿。(三)项目范围内,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存在,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区镇两级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管线权属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供电线路、军用光缆、通信线路、燃气管道、供排水管道、市政绿化等管线及设施,以实物或资金补偿形式进行迁改。(四)项目管线迁改涉及红线外用地、建(构)筑物、青苗和附着物如需补偿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补偿:1.永久占地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即管线及设施永久占地只进行用地补偿,不实行征地、不变更用地权属,用地补偿协议约定今后被纳入征地红线范围时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补偿款等内容。2 .管线迁改永久占地、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范围依据有关

12、管线行业相关规定,费用标准按照本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补偿标准执行,不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3 .管线迁改施工如发生临时占地(施工单位驻地、加工场地及非正常施工损坏的除外)需补偿的,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施工临时占地租金进行评估,按占地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偿,占地范围及占地实际使用时间经参建单位各方共同确认。十三、其他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经认定予以补偿的土地,不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13、组织及其他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今后被纳入征地红线范围时的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补偿款等内容。属农用地未完全丧失耕作条件的按征地补偿标准的70%补偿,完全丧失耕作条件的按100%补偿;属建设用地的按100%补偿。(二)因本工程项目的征地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村政、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区镇两级征收部门核实确认后实施规划、设计,并按经中介审价后的金额进行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相关权利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十四、奖励办法(一)征地奖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的,

14、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征地奖励,按征地补偿总额(不含留用地)20%奖励。(二)签约奖励1.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关于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建(构)筑物补偿总额在100O万元以内(含100O万元)的按20%奖励;补偿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以上计算奖励的补偿总额不含征地、租金、临时租金、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安置补偿。2.如奖励涉及分成的,按补偿比例计算。(三)搬迁移交奖励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

15、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搬迁费用总额100O万元以内(含100O万元)的按20%奖励;搬迁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以上计算奖励的补偿总额不含征地、建(构)筑物、租金、临时租金、停产停业损失、工人安置补偿。2.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与搬迁补偿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只奖励搬迁补偿申请人。十五、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一)补偿款1 .在签约后五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房产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镇征收单位,镇征收单位预支付补偿款总额的50%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施工单位进场拆迁时,镇征地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剩余50%的补偿款。2 .被征收人在收取补偿款时应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3 .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镇征收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二)奖励金1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移交土地并将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地奖励金。2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签约奖励金。3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搬迁移交奖励金。以上奖励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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