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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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23)75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有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修订了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反映。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3年8月2日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

2、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3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2023-2025年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3个自治县和7个民族乡特色美丽城乡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以及省级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

3、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财政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民族特色产业以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项目。具体包括:(一)纳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即原岭南民族特色文旅廊道)”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二)省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三)集中连片民族村寨建设项目(含村内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停车场等小型公益性设施项目);(四)民族手工业、民族医药种植、养殖等产业发展以及特色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发展相关的重点项目。第五条各级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

5、备等各项工作。(一)发布指南。每年3月底前,省民族宗教委按规定程序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入库项目的范围、类别、条件以及申报限额等要求,指导各地谋划储备项目。(二)申报项目。各级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在5月底前通过“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项目,逐级遴选上报,并按照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族宗教委。(三)审查项目。省民族宗教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四)储备入库。审查通过的项目在6月底前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在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补充入库项目的,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第六条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

6、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七条省民族宗教委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其中,用于省本级的资金,采用项目制分配,资金全部分配到具体可实施项目;补助县(市)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要素主要包括:(一)项目储备因素,包括经省民族宗教委审查通过的项目金额和比重等,占比60%;(一)使用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占比20%;(三)其他任务因素,如县级承担的考核任务、承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领域的重点项目、农村居

7、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占比20%。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第九条各级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一)是否符合专项资金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民族宗教委按程序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具体项目

8、的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分配直达县(市.)和省有关项目单位。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对于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全部提前下达,县(市)应将资金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在审查通过的项目中挑选项目进行细化安排。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含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达到,由与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以及省级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相关的、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省民族宗教委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

9、、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可按规定计提不超过总额2%的工作经费,由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谁组织实施、谁使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省本级和县(市)进行分配。其中,安排省本级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预算年度项目入库需求调研、指南编制、项目组织与评审以及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安排县(市)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各级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作经费,据实列支。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

10、提前下达县(市)的资金,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在审查通过的项目中挑选项目进行细化安排,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县(市)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第十五条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用款单位规范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理、竣工验收、公告公示等工作,提升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挤占

11、挪用,不得用于:(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五)建设远远超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高出该地区平均建设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六)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七)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由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县(市)确需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其中,调剂用于已纳入审查库的项目,由县(市)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调剂用于其他项目,由省民

12、族宗教委审批。调剂事项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办理,省民族宗教委应在每年7月底前汇总调剂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八条县(市)和用款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未实施导致项目资金支付严重滞后的,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民族宗教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第五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十九条预算执行阶段,省民族宗教委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于安排省本级的资金,在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对于安排县(市)的资金,责成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在执行中对绩效目标进

13、行监控和处理。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第二十条预算年度终了,省民族宗教委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汇总并进行部门评价,原则上每一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绩效目标视情况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

14、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民族宗教委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县(市)的资金由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二十二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开。省民族宗教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

15、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办理资金调剂、收回。省民族宗教委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进行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安排省本级的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第二十四条有关地级以上市负责县(市)项目入库的审核把关,跟踪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市)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16、主体责任,负责县(市)项目库管理,做好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第二十七条省民族宗教委可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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