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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样本)甲方(接受服务方):(小组长和农户代表接受农户委托签订合同需要附代表农户的姓名、委托服务面积、农户签名等,具体见附表八)乙方(提供服务方):(服务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作物种类服务内容服务面积(亩)服务地块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元/亩次)小麦大豆玉米第二条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参照扬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中规定的作业标准,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约定事项进行服务。第三条服务
2、期限乙方根据农时和生产技术要求,在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社会化服务。第四条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o(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或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也可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甲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2 .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3
3、.乙方应按照农机、农艺相关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确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考评验收办法的标准要求。4 .为了保证乙方顺利开展作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1)甲方应事先告知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2)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商定作业时间,甲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天通知乙方。(3)甲方应当为乙方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2 .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服务合同,应在服务初始时间前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服务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
4、失。赔偿金额为保证金的2倍,或由双方商定违约赔偿金元。3 .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第八条其他事宜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2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签字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备案。4 .本合同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甲方:(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联系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