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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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简府办【2017】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院编制管理,从事管理、医疗、护理、医技、后勤保障等工作,由医院公开招聘的人员。第三条医院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合同由医院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

2、合同书。第四条医院人事科负责受聘人员的合同管理,用人科室负责受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第五条医院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执业资格条件);(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发布招聘公告;(二)对应聘人员

3、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等);(四)体检;(五)考核;(六)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期限第八条聘用合同期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第九条受聘人员首次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十条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一)有相关工作经历并由原单位购买养老保险满1年的人员,或具有所聘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二)无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或不具备所聘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试用期12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具体考核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考核,将试用期考核意见报人

4、事科,由人事科报医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聘用。第十一条医院引进的特殊人才和短缺专业岗位人员,合同期限(试用期)由医院与受聘人员另行约定。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一)受聘人员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中专及以下毕业生1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4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800元,研究毕业生2600元。(二)试用期满工资待遇1、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构成。聘用在工勤岗位的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

5、和固定效益工资构成,具体效益待遇根据不同工种、工作量,由医院与受聘人员协商。2、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本院同岗位等级和学历的在编在岗人员核定,按月发放。3、效益工资根据岗位不同,按照医院效益分配方案核算:检验、放射、药学、针灸等技师、办公室、收费室、计算机中心、打字员、供应室等岗位的临聘人员,效益工资部分按岗位进行核定,由所在科室考核后发放;医生、护士等岗位的临聘人员,效益工资按所在科室平均效益为基数乘以系数进行核算,系数为试用期满能独立值班后,科室平均效益工资的7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最高不超过90机4、受聘在须具备相应资质岗位的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提交独立值班申请,从提交申请的次月开始执

6、行效益工资。5、聘用在必须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单独执业的受聘人员,试用期满后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的,其每月工资标准为:中专及以下毕业生16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8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200元,研究毕业生3000元。第十四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由医院统一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金、公积金(公积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购买),并按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五条受聘人员病假、事假、产假等假期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本院在编在岗的同级职工。第十六条医院聘用的特殊人才和短缺专业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另行约定。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医院人事科协同医务、护理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

7、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可经党委办、群团部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到我院,参加我院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第十九条受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医院代扣代缴。第二十条受聘人员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受聘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按照医院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视同旷工,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一)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科室组织实施。(二)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

8、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受聘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医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医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

9、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一)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医院聘用岗位要求的;(二)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三)临床护理人员在医院工作2年内(含试用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临床医生在医院工作3年内(含试用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七)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医院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八)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设置要求对受聘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受聘人员不

10、予接受的。(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五条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进行整顿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第二十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告知医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医院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1、后,用人科室、主管职能科室、院领导分别签暑意见,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未答复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九条医院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聘用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岗者,视为旷工,按照医院奖惩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聘、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关系结转手续。第三十二条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院的规定,保守医院的技术等秘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违反的,医院将依

12、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医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造的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由医院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给予被解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医院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医院与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约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医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受聘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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