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1901102 事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下业务项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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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1901102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19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1901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1901102)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2、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

3、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

4、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

5、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在有效期

6、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4 .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

7、.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种子企业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种子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

8、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原件一份);原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交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申请法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法人5年内从业简历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承诺、如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交相关任免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申请生产品种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

9、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申请生产地点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生产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的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书;申请品种有效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有效期证明文件;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变更的,除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具有与其作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的材料证明;提供相应作物类别的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如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则还需提供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11、(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

1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实地考查。作出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五条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3、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

14、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1 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1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1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15、)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实地考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2 .审批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Z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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