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330000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业务办理项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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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300001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3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OOoI2033300001)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5 .实施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

2、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3、公约全文(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6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

4、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申请出口的不属于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5、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

6、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二)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三)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四)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

7、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缩减审批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活动的执法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有违法不良记录的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批、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对失

8、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4.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等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违法违规活动。5.其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监管措施。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时适用,均为复印件)。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出口含有国家重

9、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时适用)。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二)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三)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10、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四)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不予受理审查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有关部门6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

11、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

12、部门。7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8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9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10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11 是否需要鉴定:否12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13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4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

13、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4 .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2 .审批结果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年4

1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

15、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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