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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01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00012033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2033400101)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5 .实施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
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
3、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11 .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县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确需进
5、行少量采集的;不属于下列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情形: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申请对象不是外国人。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
6、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
7、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
8、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9、(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缩减审批时限。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活动违法违规行为;2.强化社会监督,设
11、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等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违法违规活动3强化许可服务,充分结合采集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4.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政策宣贯。5.其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监管措施。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适用于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等情况,均为复印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适用于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
12、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等情况,均为复印件);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等情况,复印件);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适用于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等情况)。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
13、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
14、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
15、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并向有关部门抄送或备案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核发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