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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三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四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九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第十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市路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职务_国籍_国(或地区)一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一国(
2、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_国籍_(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建立合作经营的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四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一一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O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市路号。第五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
3、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第七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第九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O(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条
4、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一一年月日止。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提出申请批准。第十一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一)向外销售%。(二)对内销售%。(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第十三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
5、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第十五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六条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一平方米;其他用地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一一元;其他元。第十七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一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
6、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的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一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八条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目的地。(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十九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二)依照省(市)土地管理条例
7、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二十条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目的地
8、:(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四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一)提取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二)以%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一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三)其余部分按甲方%,乙方%分配。第五章董事
9、会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一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3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
10、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一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方推荐一人,另一方推荐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条总经理必须每
11、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七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退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
12、各一人,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九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
13、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十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四十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一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
14、(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四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O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
15、、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五条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需经一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用中文和一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