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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X3XX字第X号致: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T)、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贵公司董事会于20X3年X月X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3、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2、20X3年X月X日,贵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在有效投票时间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X3年X月X日上午10:00在X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4、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1、根据贵公司及本所律师的统计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X人,代表股份数为X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X虬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X人,代表贵公司股份XX股。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X3年X月X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1、根据通知,贵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3、对本次股东大会
6、的网络投票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贵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续聘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X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X3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X3-20X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7、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关于20X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在审议关于20X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X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时,因涉及关联交易,在贵公司有关关联股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二C)X三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