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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人事管理制度一、岗位设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使XX县XX乡人民政府岗位设置更加符合未来发展需要,岗位管理更加合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县XX乡人民政府岗位设置按“三定方案”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三条岗位设置目标(一)以科学的编制标准,规范工作行为,明确上岗条件和职责,用好现有人力资源,更好地实现单位目标。(二)突出XX县XX乡人民政府未来发展方向,优化岗位设置,使人员结构、比例、层次等进一步趋于合理。(S)以不突破现有定员为基础,通过部分岗位压缩,优化岗位结构,使各岗位工作量合理配置。(四)结合岗位需要,在用好现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人才引进。第
2、四条以“三定方案”为基础,以当前单位实际情况为依据,立足于单位工作管理需要,充分考虑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结构调整方案,对本单位岗位进行优化、调整。第五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岗位回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XX县XX乡人民政府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XX县XX乡人民政府全体职工。第三条职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1 .夫妻关系;2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于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
3、、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 .近烟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允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第四条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L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职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职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5 .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经党
4、委书记审批,另行处理。第五条回避纪律L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2 .各级干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3 .所有职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XX县XX乡人民政府党组织举报;4 .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第六条附则1 .政府办公室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2 .本规定由党政办室负责解释、修订。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三、干部录用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
5、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依法办事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XX县
6、XX乡人民政府实际情况及今后的发展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XX县XX乡人民政府中层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第五条党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越,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单位工作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
7、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XX同志,包括XX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
8、列资格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九条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十条领导干部任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采取领导推荐、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2)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3)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四、解聘、辞退制度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条
9、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本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三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六条辞退的条件本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
10、)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