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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村庄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市村庄发展,规范村庄规划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乡村地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第四条村庄规划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行政法规,在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管理委员会应统筹所辖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第三章规划编制第七条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以县(市)区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
3、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第四章规划审批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意见。村庄规划应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村庄规划经村委会审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
4、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长吉接合片区村庄规划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审批。第十一条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二)村委会审议意见;(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六)公示及采纳情况;(七)其他有关附件。第十二条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通过村级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推送等形式对外公布。第十三条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村庄规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5、局备案,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纳入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第五章规划修改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省、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村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由村庄所在
6、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原审批机关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第六章规划实施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定期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村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对国土空间保护、村庄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实施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