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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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上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三方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字号与合伙经营范围以上三方合伙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的、字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字号为合伙字号开展合伙经营活动。合伙经营范围为:第二条合伙经营场所与合伙期限合伙经营场所为: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第三条合伙出资(一)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

2、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万元整(),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二)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万元整(),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三)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万元整(),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二)以上三方的货币出资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三)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除全体合伙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终止后,各合伙

3、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一)全体合伙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对上月的合伙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之后的营业结余。(二)如上月的合伙经营产生利润的,全体合伙人应于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的当日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如合伙经营出现亏损的,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三洽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四)对于

4、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全体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五)若合伙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个月亏损及/或合伙财产不足元,严重影响合伙的正常经营时,甲、乙、丙四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1、若四方均同意继续经营的,应按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伙的正常经营。2、若四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3、若一方不同意继续经营的、另外三方愿意继续经营的,视为四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决定不同意继续经营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则按照本协议

5、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处理。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须接受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之外的各项约定。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退伙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6、超过万元的;(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彳寺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4、若系甲方退伙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合伙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

7、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出资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清偿合伙债务;4、 (二)乙、丙方的权利: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2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3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三)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事务,

8、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第七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的继续(一)在

9、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被依法撤销。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

10、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H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算后如有剩余,四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

11、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

12、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b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3、甲乙丙三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第十二条、保密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

13、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卜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

14、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确认签约能力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第十四条、合同送达方式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各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其他方上述地址发送相

15、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他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第十五条、不可抗力的处理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3、部分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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