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参考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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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收费参考办法为规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本所”)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省律师协会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所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二条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2、、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案件,按如下标准收费:(一)代理刑事案件阶段收费幅度侦察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500-1(X)00元/件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提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收费可在上述幅度上限5倍范围内协商确定。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 .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3、2500-100OO元/件;2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收费比例标的收费比例10万元以下6%-8%100万元-500万元3%-4%10万元50万元5%-6%500万元-100O万元2%-3%50万元-Ioo万元4%-5%Iooo万元以上l%-2%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1 .未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2 .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第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案件,也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收费

4、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和在途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各自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第五条除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案件,承办律师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如下标准之一收费(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本所主任会议审核同意的除外):(一)按标的额比例收取每件最低不得低于300

5、0元。(二)按工作时间收取收费标准为最低不得低于每小时300元人民币。每件最低收费不得低于3000元。(三)按件收取1 .诉讼案件每件最低收费3000元,主任、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2 .非诉讼案件采用按件收取方式的,参照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第七条以上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申诉案件的,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反诉案件的收费,以本诉案件收费为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完成某一阶段代理

6、工作后,委托人又委托承办律师代理相同案件其他阶段的,另行收取律师费,收费标准可酌情降低。第九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五)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六)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第十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按案件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各个环节收取的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

7、下列规定:(一)标的额V1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二)100万元0标的额V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三)5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四)1000万元标的额V50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五)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第十一条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承办律师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第十二条律师代理近亲属、常年顾问单位或者其他特殊类似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经本所主任会议批准后方可申请律师费减、免。批量案件、简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在本规定标准以下收费的,由本所主任会议批准。第十三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委托代理合同与本办法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备案。时间:年月日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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