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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办法一、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信访工作,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O二、工作原则(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依法办理信访;(二)实事求是,解决信访事项;(三)根据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四)根据职能划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五)按照法规、政策办事,坚持思想疏导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三、受理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机关受理的人事信访事项。四、信访处理(一)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理中要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解决有一定难度的信访事项,应
2、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努力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凡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所反映的问题,分别处理。(三)对归口有争议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按照“先受理,再移送”的原则先予受理,再行移交,接受部门按规定要求办理。(四)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五、时间要求(一)对本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件,办理科室(中心)应自收到信访件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办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人事信访事项,在收到交办、转办处理单后,由局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承办人员,办理结果在转办、交办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如果不能如期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转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S)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转办件,并说明理由。六、信访回避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其他本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力求最好的解决诉求。